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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时构成工伤九级,单位仍需赔偿8.5万元

作者:戚桂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6-05 15:26 浏览量:296


劳动仲裁,律师成功代理工伤案件
25天内成功快速仲裁调解
靖江知名律师戚桂刚指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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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为刘某某,交通事故受伤,视为工伤,定残九级,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但是认为是交通事故,单位不同意再进行赔偿,与单位多次索赔产生纠纷,多次协议遭拒绝,后几经协商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双方为赔偿数额差距较大,只能通过仲裁解决问题。通过多方比较委托人最终委托靖江知名律师戚桂刚着手工伤索赔案件的仲裁代理。
【焦点问题】
刘某某是在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案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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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弓淮军,靖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期限:12月4日立案,12月29日结案。
案件结果:
1、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靖江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2、被申请人靖江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某某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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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桂刚律师点评:
本案因为单位虽然有工伤保险但是不是在单位受伤,不愿意赔偿,仲裁委安排庭审。戚律师在仲裁之前充分运用规定,最终单位同意赔偿8.5万元。委托人聘请戚律师代理大获全胜。
案在办理过程期间,历经了面对面调解、双方分开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开庭一次即能调解成功。在律师和法官继续做工作情况下,最终调解成功,并在两天内拿到赔偿款,凭借戚律师近20年律师从业经验,加上戚律师从容地把握好了庭审技巧、调解节奏。
委托人经过比较、慎重考虑,觉得戚桂刚律师法律经验娴熟和法律技巧醇厚,委托戚桂刚律师代理案件,也正是因为看到戚桂刚律师争取赔偿款的时机把握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戚律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工伤赔偿仲裁。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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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仲裁调解书
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靖劳人伸案字(2016)第32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95年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靖江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被申请人单位员工。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争议申请人刘某某诉被申请人靖江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独任仲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员工,2014年8月31日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年10月24日,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11月18日,经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玖级,现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支寸工伤待遇。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靖江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12月29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二、被申请人靖江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某某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85000元,该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的领取手续。
双方今后再无任何争议。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   弓淮军
靖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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