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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造枪支的被告人成功辩护,宣判缓刑。

作者:戚桂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8-22 18:04 浏览量:612

戚律师为制造枪支被告人成功辩护,宣判缓刑。

诉讼程序,律师开庭辩护

知名律师戚桂刚指导分析


【案情简介】

《靖江日报》报道 2016516 本报讯(记者秦洁)

男子张某爱好摆弄枪支,从网上买了3支气枪的配件,自己组装枪玩。不料,他购买配件的网站被警方查获,张某也因此被抓获。张某今年20岁出头,今年年初,他在网上无意中发现一个网站出售气枪配件,从小就喜欢耍枪弄棒的他,不免有些心动,买了一套钢管、气筒、阀门、瞄准镜等配件,尝试组装枪支。第一次,他自己亲手组装好一支气枪,张某觉得很过瘾,又网购了两套配件。不料,张某购买配件的网站被警方查获,当地警方顺藤摸瓜,发现家住我市西片某镇的男子张某曾从网上购买了三套气枪的配件,向我市警方发出协查函。我市警方找到张某时,发现他已将购买的三套配件全部组装完成。张某辩称自己持有气枪只是为了玩耍,并没有拿出来使用,但他仍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目前警方已将该案件移交检察部门。

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戚桂刚介绍,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就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朱肇曾,靖江市法院刑庭。

期限: 810日结案。

案件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附:法院判决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节选)

(2016)1282刑初298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住靖江市……。

辩护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6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8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李竹梅,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戚桂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至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采用切割、装配等方法,将在互联网上购买的快排、钢管等配件,非法制造成气枪3支,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枪支均以气体为动力,目前状态下能正常击发,对人体具有致伤力。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张某某所制造的气枪3支,暂存于该局。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戚桂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网络交易明细光盘,拍摄的气枪等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书及情况说明,靖江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张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依法处罚。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控辩双方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张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参考靖江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对张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对辩护人所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力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气枪三支,予以没收,由靖江市公安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朱肇曾

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

人民陪审员 顾亚丹

靖江市人民法院(印章)

O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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