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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无罪辩护,检察院抗诉,终审维持无罪判决!

作者:戚桂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6-09 06:59 浏览量:2087

法院作无罪判决比登天还难, 全国法院每年非常有限的无罪判决案件中,九成以上都是自诉案件,公诉无罪判决率趋于零。一般因判决有罪后,通过申诉而启动救济程序的才能判决无罪的,皆是因“亡者归来”或“真凶再现”这种极其偶然的因素。

本案是检察院指控的公诉案件,法院一审就宣判无罪,彰显了法治进步和司法公正!本案最终宣告无罪,离不开律师的坚持和执著,更离不开司法机关对正义的坚持。只有让公民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才能呵护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戚桂刚律师成功为故意伤害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一审法院宣判无罪!检察院不服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终审法院维持无罪判决!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某年11617时许,被告人林某之妻、岳母在本市某小区门前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因琐事争吵,被告人林某到场后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扭打。其间,被告人林某数次掌掴、拳击被害人张某面部,致张某受伤。经靖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右眼视盘出血构成轻伤二级(人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认定有罪,证据确凿】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无罪】

辩护人戚桂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因《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没有关于视盘出血的规定,故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张某右眼视盘出血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后,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认定张某视盘出血构成轻伤二级的依据不足。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不足。


【法院采信辩护律师意见,当庭宣判被告人无罪】

靖江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受伤,但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的依据不足,故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林某无罪。


【靖江检察院不服,提起刑抗 (2018)2号刑事抗诉书】

检察院认为:1、在案证据能够认定张某视盘出血的事实,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无事实依据;2、视盘出血构成轻伤二级,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视盘出血评定为轻伤二级的依据不足的结论,存在明显瑕疵,不应采信。


【泰州检察院撤回抗诉】

泰州中级法院准许泰州检察院撤回抗诉,并作出(2018)12刑终12

刑事裁定书,一审无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一审无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泰州中级法院准许泰州检察院撤回抗诉,并作出(2018)12刑终12

刑事裁定书,一审无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知名律师指导分析】

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戚桂刚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了解案情,查阅、研究案件材料,第一时间提出辩护意见,根据基本案情,认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没有关于视盘出血的规定,故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张某右眼视盘出血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后申请重新鉴定,上级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鉴定,认定张某视盘出血构成轻伤二级的依据不足。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据不足。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的材料和意见,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被告人被法院宣判无罪。


【法院判决书 节选】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7)苏1282刑初8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林某,男,......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大学文化,……

辩护人戚桂刚,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某年11617时许,被告人林某之妻、岳母在本市某小区门前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因琐事争吵,被告人林某到场后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扭打。其间,被告人林某数次掌掴、拳击被害人张某面部,致张某受伤。经靖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右眼视盘出血构成轻伤二级(人名均为化名)。为证实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戚桂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因《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没有关于视盘出血的规定,故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张某右眼视盘出血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有误。本案审理过程中,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重新出具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张某视盘出血构成轻伤二级的依据不足。依据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受伤,但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的依据不足,故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

人民陪审员 陈国法

靖江市人民法院(印章)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顾蕴青


【辩护律师的意义】

律师的存在,让你在专业的法官、检察官面前不至于处于绝对劣势,让喊冤有了技术性保障,不再局限于“青天大老爷啊”,“我比窦娥还冤啊”。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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